三、网络社会问题控制
网络空间中的社会问题还有很多,如网络安全、网络战争、网络泡沫、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网上邪教和伪科学、网上无政府主义、信息性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或一部分网络行为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和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正向变迁过程的形成。”[1]同时,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几乎对它束手无策,它确实需要一种内在的控制机制--尽管崇尚自由的网民对此大喊大叫。”因此,要想维持网络空间的有序性,保障网上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一) 建构以道德控制为主体的控制体系。
采用技术、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对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控制。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控制或解决。例如,每当一种电脑或网络病毒出现后,随即就会出现杀病毒软件。尽管人类为此而付出了代价,但并没有因此而使所有的计算机陷入瘫痪。网络安全也是网络空间中的一大社会问题,涉及到网络系统的安全、数据库的安全、个人隐私权、商用和金融信息安全、国家机密保护等等。对此,技术手段也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可以通过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安全关网、信息加密等物理上的安全措施手段来对电脑系统本身的软件和硬件进行保护,通过各种备用支援系统和资料备份、回复等操作上的安全措施手段保障系统能够持续提供服务并确保数据处理时的完整性,通过设置系统的逻辑规律等逻辑上的安全措施手段对整个信息交换、输送和处理进行逻辑保护。
法律手段在控制网络社会问题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要加快网络空间的法制化建设步伐。譬如,对如何防止盗用或用不正当手段使用信息,保护知识产权,合理分配信息生产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就必须制定和完备一系列保护的法律。要把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大到网络和数字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将网络运行中的网址、网页、软件、数据库等纳入著作范畴。完善营业秘密法,给予企业、机构和个人在资料数据方面的法律保护。完善刑事诉讼法,将网上的不合理和不公平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完善公平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和虚假行为,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对法律无法规范,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就要纳入道德范畴加以解决。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直接的道德舆论评价难以进行,外在的道德约束力被弱化。因此,加强网络社会中个人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这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能使人在独自一人或在他人完全不知的情况下,仍保持高度的道德自觉,仍能保守自己和把握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同时,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不是单靠某个人或少数人能够做到的,而是要靠提高整个网络空间中网络行为者的集体行动才能实现。因此,个体构成强大而相对稳定的组织,就会产生较好的控制效果。这里所说的组织,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由那些既掌握技术又富有道德的网络行为者自愿联合起来而构成的志愿者组织。同物理空间的社会控制一样,网络空间的社会控制也不是只靠一种手段就能够实现的。因此,建构由技术、法律、道德所组成的控制体系,再辅助以舆论、教育等手段,就会达到较好的控制效果。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在这种控制体系中,应以道德控制为主导,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和技术控制等优势互补,形成良性互动,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确保网络空间运行的有序性。
(二) 把握控制力度,保持必要张力。
防止网络控制过度或网络失控。社会控制过度,就会牺牲个人的利益,减少个人的自由,这与网络的“天性”相违背;社会控制过弱,则要牺牲社会的利益,使网络空间失序。可以说,互联是网络的本质之所在。在技术层面上,互联网络不存在中央控制问题,任何对网络的强控制都有可能以失去互联网的本来意义为代价。因此,要避免社会失控和社会过控,就必须把握控制的力度,掌握适度原则。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时刻都在发生着。例如,在个人隐私权领域,显然存在着权利的冲突和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一方面是社会为保卫自己,打击那些试图以个人隐私为掩护的犯罪活动的权利,科学工作者、社会学家广泛收集应用于医学、社会学资料的权利;一方面是个人保护自己的生活免遭那些并非以社会补救为目的的外部侵权的权利,个人选择时间、场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其信念、态度、行为和观点与他人分享或者向他人隐瞒的权利。通讯收集网络和监控系统对人们的监控和信息收集,应该控制在不侵犯隐私权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障人的尊严。社会必须努力平衡个人的隐私权与社会需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对个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都是重要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是这样。因为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创造性的劳动,需要体力尤其是智力的大量投入,所以信息独有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合理的划界,从而找到各自适用的合理范围,既能保护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又能有效利用信息资源。这除了涉及到法律之外,还涉及到伦理问题:信息产品开发者的财产权是否有道德基础,以及这种道德基础的限度是什么。看来,有关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有符合“网络时代”特点的新的操作规范。在信息垄断与信息自由之间怎样保持必要的张力,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三) 加强网络社会科学新学科研究。
逐渐形成新的网络社会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远远没有赶上信息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空间扩张的速度,这也是人类面对网络社会问题感到迷茫和网络社会控制被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新世纪,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哲学、道德、教育、文化等视角对网络现象和网络行为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形成网络政治学、网络经济学、网络法学、网络哲学、网络伦理学、网络教育学、网络文化学等新兴学科群。由于道德控制在网络社会问题控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要特别注意对网络伦理学的研究。研究社会信息化的伦理学问题是现代科技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计算机的诞生到网络的普遍使用,国内外都注意到了在道德价值层面上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现象、行为和问题的研究。一些研究成果还应用到课程设计和教育之中。国外一些机构已经制定了有关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电子邮件签名等详尽规范--它们是对网络经济行为给予道德约束的有效规范。设在美国华盛顿的计算机伦理研究所提出“电脑伦理十诫”的建议,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发表网络伦理声明,指出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在网络空间中,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道德冲突和失范现象严重,道德监督和评价困难,如此等等,使传统伦理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旧有道德的约束力明显下降。因此,除了发扬有效的传统道德外,还需要根据网络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网络的道德规范和规则。在网络空间中,信息本身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共享性以及传播的全球性。与此相适应,信息伦理必然包含某些普遍伦理或普世伦理的成分。美国伦理研究者R.N.巴格认为,对具有不同世界观的人来讲,同意相同的标准还是有可能的。他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诸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这些一致同意原则;把这些原则运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通过对违背规则行为的惩罚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加强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因此,进一步加强网络伦理研究,建构和完善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道德规范,并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对有效实施社会控制,解决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